喝外送茶究竟會需要負哪些法律責任呢?相信這是每個人都曾在腦中思考過的問題,本篇文章就是要告訴大家喝茶要包含那些要素才會構成違反法律條文的行為又會有多嚴重?接著看下去,所以疑惑通通為您解答。
時不時就會在新聞上看到警方破獲某地區應召站的新聞,且同時抓到應召女郎與嫖客。在大眾的觀念當中,被警察給「破獲」、「開罰」似乎就像犯了非常嚴重的罪名,還可能會留下前科有不好的紀錄。
法律對於性交易的裁罰是否真有這麼嚴重?當下警察開單處罰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通常簡稱社維法)的條文內容而定。
警察對於從事性買賣的開罰依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第80條和第81條,處罰對象是性交易的當事人(賣淫女子與嫖客)、以及媒合者(GTO、雞頭、皮條客)。儘管條文中有對於性交易不予處罰的例外規定,就是性交易必須發生在政府規範的性交易專區內。由於我國目前沒有設立任何的合法性交易區域,因此不適用該項免罰的規定。從事性交易仍會被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原條文僅處罰性工作者而不處罰嫖客(也就是所謂的罰娼不罰嫖),但在經過大法官解釋後,修改為在性交易區域外進行性交易者皆須受罰,採取娼嫖皆罰,無論是嫖客或性工作者雙方皆會被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性交易的處罰是3萬元以下的罰鍰,對於仲介性交易者最高可以處5萬元的罰鍰及最重5日的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性質是行政法,警方做處的懲處是行政處分,與法官裁定的刑事判決不同。
上述條文看似很複雜,但說白了,假如找外送茶很不幸被抓到了,頂多就是被罰錢,就跟你平常開車、騎車闖紅燈超速的罰單一樣,時間到去繳錢就沒事。
而一開始所提到的會不會留下前科?
前科,不管是指「警察刑事記錄證明」還是「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是必須要有刑事紀錄或是訴訟至高等法院的紀錄才會留下。但社維法屬於行政法規,與刑事法規性質不同,再加上案件本身並沒有涉及到高等法院,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性交易案件不會產生記錄和影響。